呼吸器

行政处罚法学习宣传实施第14期依

发布时间:2023/4/3 21: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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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药品公司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市政府哄抬物价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一、基本案情

年,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后,经调查认定,某药品公司于年1月25日首次购进“好天气HEPA防霾口罩”及“微氧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将两种商品统称为“微氧防霾口罩”混杂在一起销售,购进价格为45元/只,销售价格为元/只,进销差价为94元/只,进销差价率为.89%。该公司销售案涉商品,存在哄抬物价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哄抬物价行为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照相关规定从重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万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向某市政府申请复议,某市政府复议予以维持。该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裁判结果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药品公司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经告诫仍存在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且引起大量投诉举报。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药品公司从重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其作出的处罚幅度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行政处罚程序亦并无明显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依法支持从严从快查处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行为

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等防护用品价格,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引起社会恐慌,影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本案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从严从快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警示各市场主体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依法经营,保持居民生活必需品和防疫用品价格稳定,携手抗“疫”,共克时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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