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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内蒙古智慧消防建设、深圳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建设有了新风向。
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年12月1日起施行,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总体布局,鼓励运用消防安全大数据应用平台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以下为内容节选):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每年4月为全区消防安全宣传月,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条例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火灾隐患核查、火灾事故调查、违法行为处罚等方面的协作,实现信息共享。”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工作,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纳入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并履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等职责。
“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消防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城乡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配置、维护和管理,发现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能满足消防救援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相应技术改造。
“增建、改建或者进行相应技术改造的公共消防设施竣工后,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参加验收。”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逃生技能和灭火技能训练。”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风电站、光伏发电站等新能源发电设施和储能电站应当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注明设施、装置的火灾危险,明确火灾预防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和紧急处置程序。”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鼓励居民家庭配备灭火器、消防自救呼吸器、逃生绳、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等消防和逃生避难器材。
“鼓励高层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配备逃生梯、逃生缓降器和消防自救呼吸器等逃生避难器材。”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鼓励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人结合实际在室外设置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
“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人等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情况进行巡查,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及时依法劝阻、制止或者组织清理。”
二十六、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总体布局,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通过构建、运用消防安全大数据应用平台,开展实时智能消防安全分析、评估和预警,实现消防数据采集和共享。
“支持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用智慧消防技术开展消防安全管理。”
三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应当倒查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相关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
三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四十二、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同时,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年12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深圳市地方标准《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技术要求》发布,于年11月1日起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优先采用自带物联网功能的消防设施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技术要求
(以下内容为节选)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深圳市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系统要求、信息采集设计、系统传输设计、系统应用平台、系统施工、系统调试与验收和运维管理。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民用、市政等建设工程和既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
5系统要求
5.1.3消防物联网系统应对消防系统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物联监测,并宜可视化呈现,且对超高层建筑宜利用BIM进行可视化呈现。
5.1.4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供电、通信、数据存储、数据备份、数据处理等应符合系统容量设计要求,并应满足安全性、可靠性、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的要求。
5.1.6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应支持与其他信息系统数据共享。
5.2.2以下消防设施应接入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其他消防设施宜接入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
a)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b)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c)机械防排烟系统(设施);
d)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2.3设置独立式探测报警装置的下列场所宜接入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
a)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
b)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c)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
d)疗养院的病房楼,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
5.4.6城市级应用支撑平台应满足GB的规定,联网单位应用支撑平台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a)传输能力、处理能力和存储能力支持在线扩展;
b)数据安全和存储可靠性不小于99.99%;
c)支持动态更新、局部快速更新、动态功能扩展,并确保每日24h的服务可用性;
d)支持0个以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联网实时数据并发接入,每秒事务处理量不低于0TPS。
6信息采集设计
6.1.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优先采用自带物联网功能的消防设施。超高层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应采用物联网消防给水成套机组,其他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物联网消防给水成套机组。
6.9.3视频监控系统符合下列要求:
a)应优先利用联网单位已有的视频监控信息;
b)宜支持室内疏散楼梯及通道被占用报警、室外消防车通道被占用报警;
c)宜支持消防控制室人员在岗/离岗识别、消防控制室人员持证上岗识别;
d)宜支持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识别报警;
e)宜支持火灾烟气识别和明火识别;
f)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控制设备动作时,宜联动相应部位的视频监控图像。
8系统应用平台
8.2城市级应用平台
8.2.1应符合GB关于系统应用平台的规定。
8.2.2应支持与火灾报警信息、建筑物基本信息等数据与灭火救援和指挥平台对接。
8.2.3应支持远程人脸识别、远程应答等远程查岗功能。
8.2.4应支持对联网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社会公众等参与方进行信用管理。
8.2.5应能查看、统计分析区域内联网单位的消防设施运行状态。
8.2.6应能查看区域内联网单位的火灾风险,并在地图显示。
8.2.7应生成区域内火灾事故数据库,并应定期进行区域火灾风险形势分析。
8.2.8应能为联网单位、社会公众提供在线消防知识培训等服务。
8.3联网单位应用平台
8.3.1应能接收并显示本联网单位消防设施实时运行状态信息。
8.3.2接收到本单位火警、故障、异常信息后,应有声音提示和文字、图形显示,应具有在线火警确认和取消、故障与异常确认和恢复功能,并应对处理全过程进行记录和跟踪。
8.3.3应能支持联网消防设施自动巡检功能,巡检过程中根据维保内容下发动作指令,监测设施状态信息,并生成巡检报告。自动巡检操作需由专业人员进行负责。
8.3.4应能录入故障信息,并具有故障处理自动分配、追踪、归档。
8.3.5应有联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8.3.6应能录入、修改、上传和查询本文件规定的联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8.3.7应支持移动端巡查功能,且具有管理巡查路线、巡查点位、巡查实现,并能通过定位、文字、录音、照片、视频方式记录巡查情况和查询本单位历史巡查信息。
8.3.8应支持远程人脸识别、远程应答等远程查岗功能。
8.3.9应能依据值班员历史巡查、查岗数据对值班员的履职情况进行查询和统计。
8.3.10应能接收各级监管平台下发的通知、通告信息,并有声音和文字提示。
8.3.11应能依据超高层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建筑设备设施情况,制定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检查方案。
8.3.12应能实现对消防维保情况的第三方监管,确保维保计划有效实施。维保计划未按计划实施应能进行提示。
8.3.13应能根据本单位的消防设施运行状态、维保情况、值班情况等,对联网单位消防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并生成分析报告。应能查询历史报告。
8.3.14应能查询本单位的历史火警、故障、设施异常等信息,并形成月度、季度和年度统计报表。
8.3.15应支持查看本单位信用评级。
8.3.16应支持移动端访问。
8.3.17宜通过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实现消防控制室远程操作,且远程操作优先级应低于消防控制室操作优先级。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建设是“智慧消防”的基础工程,是实现大范围的消防设施互联互通和消防大数据应用的重要前提。除内蒙古外,河北、湖北、湖南、广东、江西、浙江、云南等多省也已将智慧消防建设纳入智慧城市建设、政府总体发展规划或数字政府建设内容,在此趋势下,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建设及智慧消防建设或将迎来新机遇、新发展。
信息参考:内蒙古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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