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呼吸器 >> 呼吸器优势 >> SIRE20问题库10中文版第5章第
5.6固定式和便携式气体探测系统
5.6.1船长和高级船员是否熟悉船舶便携式和个人气体测量仪器的用途、操作、测试、保养和校验?该设备在船是否配备充足、工作正常且定期测试和校验?
问题主题
便携式和个人气体测量仪器
船舶类型
油轮、化学品船、液化石油气船、液化天然气船
重组船舶检查问卷顺序
货控室、泵间
出版物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安全管理规则》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石油公司国际海事论坛/国际航运公会:《国际油轮和终端安全指南》第六版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规则》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国际海事组织:海事安全委员会.1/通函.《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和《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耐火试验程序规则》的统一解释
国际海事组织:海事安全委员会.1/通函.根据《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XI-1/7条要求为封闭处所方便选择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器导则
国际海事组织:海事安全委员会.1/通函.《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XI-1/7条的统一解释
目标
确保船上总是备有足够的经校验的便携式和个人气体测量仪器,以使封闭处所的进入和货物的操作变得安全。
行业指南
石油公司国际海事论坛/国际航运公会:《国际油轮和终端安全指南》第六版
2.4.2气体测量仪器
有些气体测量仪器只能分析一种气体。其他可以同时分析几种预先设定的气体类型(多气体探测仪),并基于不同的技术具有一系列功能。它们可分为个人、便携式和固定式气体测量仪器,并可根据其功能进一步分类。
2.4.1气体测量仪器的规定
为了封闭处所进入检测的需要,液货船应至少配备2台能够测量氧气、可燃气体或蒸气、硫化氢和一氧化碳浓度的仪器。
注意,封闭处所可能含有这些仪器无法检测到的额外有害气体。如果知道这种情况,应配备额外的工具来测量所载货物中的有毒气体。船上应保存最新的仪器清单。
装配惰气或氮气填充的液货船应确保仪器也能在惰化的环境中测量氧气和碳氢含量。
每台仪器均应有描述其功能、设置、警报、校验说明、测试、操作和保养的手册。手册中的信息应使用船上工作语言。
1.4.6.3含有硫化氢货物和燃料的操作指南
1.4.6.3.1蒸气监测
强烈建议从事货物操作的人员使用个人硫化氢气体监测仪器。
10.8进入封闭处所期间的预防措施
根据场所的尺寸性质和布局,首次进入应由1或2名船员执行。每人应携带1具应急逃生呼吸器和1台个人气体监测仪。
11.1.7.2进入货舱
应遵守第10章中的安全预防措施,包括携带个人气体探测仪。
2.4.7测试和校验气体测量仪器
2.4.7.1气体测量仪器操作性测试(自测)
日常使用前,应按厂家说明对气体测量仪器进行测试。这种测试是为了确保仪器在正常的工作状态。
2.4.7.2测试气体测量仪器
便携式和固定式气体测量仪器应按照厂家说明和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使用测试气体进行不低于建议的频率测试。
无论何种情况,便携式和固定式气体测量仪器应至少每月或发生任何故障后进行测试。
2.4.7.3校验气体测量仪器
应按照厂家建议进行校验、调节和附加保养。
2.4.7.4一次性个人气体监测仪
为确保一次性个人气体监测仪工作正常,应按厂家建议进行定期测试。
当一次性个人气体监测仪达到校验终止日期时,它们不能再进行校验,应安全丢弃。重要的是记录首次交付使用的日期,用于确定它们的有效期。
国际海事组织:海事安全委员会.1/通函.《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和《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耐火试验程序规则》的统一解释
1气体测量与探测—便携仪器(II-2/4.5.7.1)
第II-2/4.5.7.1条要求船上至少配备1台测量氧气和1台测量可燃蒸气浓度的便携式仪器,以及二者的各自备用仪器。如果船上仅配备的两台仪器中,每台仪器都能测量氧气和可燃蒸气的浓度,则应视为满足要求。或者,船上也可以配备2台测量氧气的便携式仪器和2台测量可燃蒸气浓度的便携式仪器。
国际海事组织:海事安全委员会.1/通函.根据《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XI-1/7条要求为封闭处所方便选择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器导则
介绍
1.该导则是根据《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XI-1/7条的要求,为选择封闭处所的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器提供便利。其应结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船上进入封闭处所的修订建议》(A.(27)号决议)一起阅读,且无意构成此类设备的性能标准。
国际海事组织:海事安全委员会.1/通函.《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XI-1/7条的统一解释
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器的正确校验方法的规定。
依据《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XI-1/7条中,海事安全委员会.(94)号决议正式通过的“所有这种仪器的校验须提供正确的方法”的规定,可以根据厂家说明实现船上或岸上对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器进行校验。
为避免任何疑问,上述澄清针对《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XI-1/7条所要求的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器的校验,而非厂家建议操作前的任何精度测试。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安全管理规则》
7.公司应为涉及人员、船舶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船上关键操作制定程序、计划和说明,包括适用的检查单。所涉及的各项任务应加以界定,并指派给合格的人员。
液货船管理与自评估关键绩效指标6.1.2要求为船队内所有船型的船舶制定适合的货物和燃料设备操作前测试和检查的程序:
●气体监测设备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第II-2章第4条
引燃的可能性
5.7气体测量和探测
5.7.1便携式仪器
液货船须至少配备1台测量氧气和1台测量可燃蒸气浓度的便携式仪器,以及充足的二者皆有的备用仪器。还须为这些仪器提供正确的校验方法。
5.7.2双层壳舱和双层底舱的气体测量装置
5.7.2.1须配备合适的便携仪器,用于测量双层壳舱和双层底舱内的氧气和可燃蒸气的浓度。在选择这些仪器时,须充分注意将其与本条5.7.2.2段提及的固定式气体取样管路系统结合使用。
5.7.2.2如果双层壳舱内的气体无法使用具有弹性的气体取样管可靠测量,那么此类舱室须配备固定式气体取样管。气体取样管的布设须适合此类舱室的设计。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13.2蒸气探测
13.2.1运载有毒或易燃产品或二者兼而有之的船舶,须至少配备2台用于检测相关特定蒸气而设计和校验的仪器。如果此类仪器不能同时检测有毒和可燃蒸气浓度,则须分别配备2台仪器。
13.2.2蒸气探测仪器可以为便携式或固定式。如果安装了1套固定式系统,则还须至少配备1套便携式仪器。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规则》
13.6.3气体探测设备须按照公认标准设计、安装和测试,还须适于19章表中“f”栏的所载货物(即窒息的或可燃的和/或有毒的)。
13.6.19每艘船舶须至少配备2套便携式气体探测设备,该设备须满足13.6.3条的要求或可接受的国家或国际标准。
13.6.20须配备合适的仪器,用于测量惰化环境中的氧气含量。
检查指南
船舶操作公司应为船舶便携式和个人气体测量仪器的操作、测试、保养和校验制定程序,其中规定:
●船上配备的便携式和个人气体测量仪器的类型和数量。
●应备有有毒气体或蒸气所需要的管子、芯片或其他易耗件。
●每种仪器的用途和功能,包括所使用的传感器技术,以及仪器是否可用于:
○惰化环境中。
○在大气压力以上。
●每种仪器传感器可能被毁坏的情况。
●船上的备件和测试气体的种类和数量。
●气体测量仪器测试和校验的方法和频率,包括使用前检查所有氧气和碳氢分析仪正确运行的要求。
●保持设备测试和校验的记录。
●必须携带个人气体测量仪器的情况,例如封闭处所、货舱、泵间的进入,或者应对带有高浓度硫化氢的货物或燃料时。
该程序可以参考包含每种仪器详细指南的厂家手册。
建议检查官行动
●察看,如必要时审查:
○公司为船舶便携式和个人气体测量仪器的操作、测试、保养和校验制定的程序。
○便携式和个人气体测量仪器的说明手册。
●检查:
○便携式和个人气体测量仪器。
○相关备件和测试气体。
○船上配备的有毒气体所需的管子、芯片或其他易耗件。
○用于货舱气体取样的管子或线缆,并验证其有足够长度可达最深舱的底部。
●审查:
○用于测量有毒气体的便携式和个人气体测量仪器、备件、测试气体、管子、芯片或其他易耗件的库存清单。
○便携式和个人气体测量仪器的测试和校验记录。
○每台一次性气体监测仪首次交付使用的日期记录。
●询问陪检高级船员,评估他们熟悉:
○便携式和个人气体测量仪器的用途和操作。
○便携式和个人气体测量仪器的测试、保养和校验,包括测试气体的正确使用。
○保存便携式和个人气体测量仪器所需的记录。
●要求陪检高级船员根据厂家说明演示挑选的便携式或个人气体测量仪器操作前的精度测试。
如果船舶配备了不同厂家的便携式气体测量仪器和易耗件,船员必须能够通过厂家说明证明那些易耗件相互兼容。(尤其考虑到气体测量管和手泵时)。
预期证据
●船舶便携式和个人气体测量仪器的操作、测试、保养和校验的公司程序。
●测量有毒气体的便携式和个人气体测量仪器、备件、测试气体、管子、芯片或其他易耗件的库存清单。
●便携式和个人气体测量仪器的说明手册。
●便携式和个人气体测量仪器的测试和校验记录。
●每台一次性气体监测仪首次交付使用的日期记录。
负面观察项的潜在证据
●没有船舶便携式和个人气体测量仪器的操作、测试、保养和校验的公司程序。
●陪检高级船员无法说明或演示:
○要求船舶配备的便携式和个人气体测量仪器的类型和数量。
○要求船舶配备的有毒气体或蒸气所使用的管子、芯片或其他易耗件。
○每种仪器的用途和功能,包括所使用的传感器技术,以及该仪器是否能在惰化环境中和/或高于大气压力中使用。
○测量仪器配备的有些传感器可能有毁坏的情况。
○要求船舶配备的备件和测试气体的种类和数量。
○气体测量仪器测试和校验的方法和频率。
○要求设备保持测试和校验的记录。
○个人气体测量仪器必须佩戴的情况,例如封闭处所、货舱和泵间的进入。
●陪检高级船员不熟悉便携式和个人气体测量仪器的用途和操作。
●便携式和个人气体测量仪器需要的某个部件损坏或故障。
●允许在液货舱环境中限制或封闭取样所需要的设备的某个部件缺失或故障。
●陪检高级船员无法按照安全管理体系、厂家保养和操作手册的要求描述便携式和个人气体测量仪器的测试、保养和校验。
●为了封闭处所进入达到要求而进行气体检测的目的,船舶未配备至少2台能够测量氧气、可燃气体或蒸气(%燃烧下限)、硫化氢、一氧化碳浓度的仪器。
●船舶未配备要求测量所运载货物的有毒气体或蒸气浓度的设备。
●船上用于测量有毒气体的仪器所需的管子、芯片或其他易耗件不充足。
●用于液货舱气体取样的管子或线缆长度不够,不能够达到最深舱的底部。
●船上测量有毒气体的管子、芯片或其他易耗件不适于可能所载货物的有毒气体或蒸气。
●船上测量有毒气体的管子、芯片或其他易耗件过期。
●配备惰气或利用氮气填充的液货船,没有能够在惰化环境中测量氧气和碳氢含量(%体积)的仪器。
●用于测量碳氢含量的仪器不适合在惰化环境中使用。
●船舶未配备充足的即可使用的个人气体监测仪,以满足安全管理体系中对封闭处所、货舱或泵间进入的要求。
●船舶未配备充足的即可使用的个人硫化氢气体监测仪,供参加货物和/或燃料操作(如果货物或燃料已知或怀疑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人员使用。
●没有船舶配备的便携式和个人气体测量仪器、备件和测试气体的库存清单。
●安全管理体系、厂家保养和操作手册要求的便携式和个人气体测量仪器的测试、保养和校验记录缺失或不完整。
●没有为了确定有效期而记录每台一次性个人气体监测仪首次交付使用的日期。
●正在使用的一次性个人气体监测仪过期。
●船上并非每台便携式和个人气体测量仪器都配有使用船舶工作语言的手册。
●用于便携式和个人气体测量仪器的测试气体不充足。
●船上的测试气体不适合配备的便携式和个人气体测量仪器。
●使用不正确的测试气体测试便携仪器。
●记录显示,检修设备和/或更换如滤芯备件的时间间隔未遵循厂家建议。
便携式或个人气体探测设备故障或报废不记入书面观察项的情况:
●船舶配备了充足的即可使用的设备,满足规章和即可使用的要求。
●故障设备清晰标记报废。
●故障设备已在缺陷报告系统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