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呼吸器 >> 呼吸器资源 >> 海关法律师办案实务出口呼吸器为什么要申报
当事人重庆Y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年06月19日申报出口一批货物,品名为便携式呼吸器(出口报关单为2231xxxx,HS编码,无检验检疫类别,共计1个40尺集装箱货物,货值为.40美元)。经查验该批货物便携式呼吸器内含氧气,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版)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第条目),出口需要实施法定检验。但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货物在出口报关前在产地海关报检的申报资料和检验证明。经查,该批货物在发货时,境内发货人对出口产品的申报流程不熟悉,对危险货物与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业务知识掌握不精,未进行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就直接报关。经计算,上述涉案货物货值为人民币.12元。该批货物无违法所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书面情况说明、出口申报单证(海关编号2231xxxx7)、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等为证。
洋山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元整。
张严锋海关法律师团队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当事人重庆Y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申报出口便携式呼吸器,因未申报法定检验而被主管海关予以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申报的HS编码,归类并无错误,且该HS编码项下也无检验检疫的监管要求,海关怎么会因为当事人未申报法检而予以处罚呢?
经查,该批便携式呼吸器内含有氧气,因氧气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第条目),所以该批便携式呼吸器出口前需要申报并实施法定检验,但当事人未提供该批货物在出口报关前在产地海关报检的申报资料和检验证明。因此,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对其作出处罚。
由此可见,作为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不仅要对自己出口的货物品名、商品编码等申报事项要如实、准确申报,对于其经营出口货物的实际基本情况也要熟悉了解,对于货物内可能含有的危险物要及时发现、符合监管条件的要及时报检。例如,本案中的当事人虽然申报的货物品名、HS编码都属正确,但却对其出口的便携式呼吸器实际是否含有氧气却不知悉,导致在向海关申报前未作危化品的相关检验而产生违规行为。
对于相关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而言,要熟悉出口产品的申报流程,熟练掌握危险货物与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业务知识,在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完毕后,才能进行报关。
另外,氧气作为一种人类生存的必需气体,在一定浓度和条件下也会发生燃烧、爆炸等危害事故,是明确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必须进行报检的物质,相关涉及业务企业必须要对此提高防范意识。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张严锋陈粤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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