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器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5 1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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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为加强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的管理,指导员工在紧急状态时的正常使用,保证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有效防止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范了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的购置、配备、保管、检查试验、使用、报废等环节的管理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热电厂所属各部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3管理职能

3.1职责和分工

3.1.1安全管理办公室是公司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的管理制度,监督公司属各部门执行有关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的管理规定。监督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选型、选厂,监督检查各使用部门的试验、保管、使用和报废工作。

3.1.2正压式呼吸器为消防产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将其纳入消防管理,是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的归口管理部门。检查落实贯彻执行有关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的管理规定,负责组织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选型、选厂,进行试验、监督保管、使用和报废工作。

3.1.3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使用、试验及校准的归口技术管理和监督工作。

3.1.4集团安监部负责购置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资金的落实,按照生产场所消防安全要求,每年从安全专项费用中提取,保证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在生产场所的充分有效供应。

3.1.5安全管理办公室管理职责

3.1.5.1应制定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管理、维护细则,明确管理职责、分工、责任、工作标准和工作接口,及时进行维护,实施全过程管理。有关人员工作应到位。

3.1.5.2部门专职安全员是本部门管理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的专责人,负责制定、申报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的订购、配置、报废计划;监督检查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的定期试验、保管、使用、维护等工作。组织现场人员的使用培训工作,确保正确有效使用。

3.1.5.3运行集控室公用的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按值交接,使用前按照规定进行检查,无异常方可使用。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PositivePressureAirBreathingApparatus)是一种自给开放式空气呼吸器,使消防员或抢险救护人员能够在充满浓烟、毒气、蒸汽或缺氧的恶劣环境下安全地进行灭火、抢险救灾和救护工作。防御缺氧环境或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人体呼吸道。

4.2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的购置

4.2.1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的购置由生安部进行调研和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厂家、型号,按照规定的渠道订货。

4.2.2购置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必须符合公安部制定的《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GA-标准,经公布认定合格产品。新购产品必须具有以下证件:

(1)产品许可证;

(2)出厂试验合格证;

(3)产品鉴定合格证书;

(4)使用说明书。

4.2.3新购进的产品到货后,需经专职安全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4.3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的配置

4.3.1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的配置根据国家或者行业有关规定,结合危险评价和风险分析或者上级下达的安全检查整改计划,根据确认的危险点和控制措施,提出配置申请,报董事长审核批准。

4.4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的试验

4.4.1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同全厂消防器材一同检验和试验,生安部负责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的检验试验工作。每年按照检验试验制度进行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的检验试验工作。

4.4.2使用中或新购置的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必须试验合格。未经试验及超试验周期的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禁止使用。

4.5使用与管理

4.5.1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放置在微型消防站,值长每班进行检查。

4.5.2运行各部门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应随班交接,专职安全员每月检查。

4.5.3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应时刻处于完好的备用状态,使用后应及时维护。

4.5.4未经本部门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的许可,班组不得将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转借外单位(及个人)使用。

4.5.5正压式呼吸器的具体检查内容参照设备的说明书。

4.5.6专职安全员负责正压式呼吸器使用的培训工作,定期对正压式呼吸器的使用方法进行培训,进行事故预演,保证所有人员能熟练使用,并做好记录。

4.5.7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使用

4.5.7.1使用前应检查呼吸防护用品的完整性,任何面罩和过滤器都不能单独使用。在异常恶劣的环境中使用必须同时使用辅助防护用品。如手套、防护服、头盔等。

4.5.7.2进入危险环境前,应先佩戴好呼吸防护用品,在危险环境作业的人员应始终佩戴呼吸防护用品。在使用过程中,使用者感到有异味、刺激、恶心等不适症状时,应立即离开危险环境,并检查呼吸防护用品是否存在故障,若无故障,应及时更换过滤器。

4.5.7.3空气呼吸器在使用前,一定要检查气瓶内的充气压力,压力过小时应及时充气。

4.5.7.4注意事项:

1)气瓶与背架高压减压阀要对接紧密,背上时气瓶口朝下,固定带压紧,固定牢固。

2)呼吸器必须特别注意密封检查,密封不漏,将鼻、嘴罩在呼吸罩内。

3)面罩与需求阀连接之前必须先打开气瓶阀,打开气瓶阀一定要缓慢,并试放气正常。

4)压力低于5.5MPa时报警,应尽快撤离有毒场所。

5)卸气瓶之前关闭气瓶阀。

6)戴眼镜者不能使用。

7)压力正常为30MPa,用时约1小时。

8)注意轻拿轻放,切莫碰摔压力表及空气进气阀。

4.5.5气体压力过小时或者使用后,应及时由生安部进行充气和维护工作。必要时,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4.5.6正压式呼吸器的定期保养和检查由生安部负责。

4.5.7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损坏后如不能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应有的安全技术要求,必须办理报废手续。

5检查与考核

5.1检查

5.1.1制度一经发布生效,有关各方面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生安部将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1.2各部门都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本制度,达到本制度的要求,并接受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监督。

5.2考核

对违犯本制度各项条款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将追究其责任,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管理哪个环节出现问题,考核对应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并按照《安全文明生产奖惩办法》给予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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