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器

通信机房消防设施配置规定

发布时间:2022/6/12 14:44:38   

消防设施配置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合理配置消防设施,切实做好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确保通信生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相关责任主管部门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认真贯彻“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原则,在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及其所属的各级企业。

第二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四条所有机房和设有机房的通信楼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

(一)县(区)级及以上的通信楼应采用集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包括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装置、手动报警按钮、声光报警器等装置,设立消防集中控制平台的,应将本管辖区域内的若干个通信机房集中联网远程监控。

(二)通信机房宜安装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除设计确有需要外,安装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机房可不再设置点式感烟探测器。

(三)无人值守机房应设置感烟探测器,并将报警信号接入集中联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环境监控系统,实行二级监控。

第五条高层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

第六条通信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

(一)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防烟排烟机房;

(二)气体灭火钢瓶间及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

(三)高低压变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

(四)主要的通风和空调机房;

(五)消防值班室和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通信机房的控制室;

(六)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

(七)消防值班室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第三章消防供水灭火系统

第七条通信建筑、仓库、堆场应设消火栓。超过5层(不含5层)或体积超过m3的综合楼等建筑、建筑占地面积大于m2的仓库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

第八条下列建筑应设置水喷淋系统:

(一)高层建筑的办公楼、综合楼;

(二)设置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0㎡的办公楼等建筑;

(三)建筑面积大于m2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四)通信建筑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设置防止水进入通信机房的安全设施。

第四章气体自动灭火系统

第九条通信建筑中,下列机房应设洁净气体(七氟丙烷、混合惰性气体等)灭火系统:

(一)国际通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包括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二)二万线及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程控交换机房(包括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三)长途通信枢纽楼、通信综合楼及本地通信楼的传输机房。

(四)承担党、政、军以及民航、金融、电力、交通等重要通信任务的机房;

(五)偏远地区的较大(用户数0以上)通信机房。

(六)现阶段选择灭火剂,七氟丙烷应作为首选。在经常有人的场所不得安装二氧化碳固定灭火系统。

第五章灭火器

第十条 通信机房及其它生产、办公场所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配置灭火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通信机房、计算机房、精密仪器仪表间应配置洁净气体灭火器,不得配置干粉、水型、泡沫灭火器;

(二)每单元(室)50M2的灭火器配置数量不得少于2具(2公斤以上),每个配置点最多配置5具,配置点间距不宜超过15米;

(三)建筑面积超过M2的公共场所或面积较大的通信机房宜适量配备25-50公斤推车式灭火器,市、县(区)及以上通信机楼每层至少配置推车式气体灭火器一具。

(四)仓库等物料存储场所要根据所存物料的可燃程度适量配置推车式灭火器。

(五)没有设固定气体灭火系统的测量室应按规定配置数量增配50%。设固定气体灭火系统的机房,手提式灭火器可按规定配置数量减少30%,设有消火栓系统的场所,手提式灭火器可按规定配置数量减少10%,同时设有消火栓和水喷淋系统的场所,手提式灭火器可按规定配置数量减少50%;

(六)灭火器设置位置应明显、便于取用,不得随意挪动。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七)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第六章其他

第十一条 通信机房可按当班人数配备自救式呼吸器;县(区)级及以上的通信楼配备不少于2具压缩气瓶呼吸器。高层建筑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自救式呼吸器。

第十二条市、县(区)及以上通信机楼和其它建筑面积较大的通信楼、综合楼内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具:

(一)通信机房及其控制室、电缆进线室、值班室;

(二)高低压变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电力电池室、配电室(间);

(三)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疏散走道(含机房内疏散走道);

(四)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钢瓶间、防烟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

(五)电视电话会议室及面积超过m2的其它会议室、营业厅。

第十三条市、县(区)及以上通信机楼和其它建筑面积较大的通信楼、综合楼内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敞开式通信机房内疏散走道应设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电视电话会议室及面积超过m2的其它会议室、营业厅的出口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以上未提及到的消防设施应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配置。

第十五条模块局、移动通信基站等外围站点的消防设施配置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省公司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通信机楼消防设施配备标准(高层建筑)

备注:

1、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机房楼、办公楼、综合楼。

2、感烟探测器包括吸气式感烟探测器和点式感烟探测器,在配置上,通信机房宜安装吸气式感烟探测器。除设计确有需要外,安装了吸气式感烟探测器的机房可不再设置点式感烟探测器。

3、除通信机房内严禁设置的水喷淋灭火系统外,其它公共区域、房间应设置水喷淋灭火系统,通信机房层的楼梯间和前室应谨慎设置。

4、消火栓箱不应设置在通信机房内部。

5、表中的选配是指可根据《消防设施配置规定(试行)》和通信机楼的实际情况合理配置。                            

附件二:通信机楼消防设施配备标准(多层建筑)

备注:

1、多层建筑指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多层机房楼、办公楼、综合楼。          

2、感烟探测器的配置上,通信机房宜安装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除设计确有需要外,安装了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机房可不再设置点式感烟探测器。

3、多层建筑除通信机房外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水喷淋系统,通信机房层的楼梯间和前室应谨慎设置。

4、消火栓箱不应设置在通信机房内部

5、市、县(区)及以上通信机楼每层至少配置推车式气体灭火器一具。

6、表中的选配是指可根据《消防设施配置规定(试行)》和通信机楼的实际情况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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