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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坚决打击咸宁公布

发布时间:2023/4/3 2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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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都市报3月15日讯(记者詹钘通讯员徐刚)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了一批哄抬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和制售不合格产品质量违法案件。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该市公开曝光一批有关疫情防控用品和民生商品领域违法典型案例,提醒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严格依法经营。

通城县百佳兴购物中心哄抬蔬菜价格案

年1月26日,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百佳兴购物中心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大幅度提高生蔬类商品销售价格。经查,1月24日,当事人从湖南某蔬菜批发市场购进花茄子、生姜、铁棍山药等蔬菜,1月26日,该超市在蔬菜销售区销售上述蔬菜时,零售价较进价大幅上涨。当事人行为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2月3日,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赤壁市好百年大药房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一次性医用防护口罩案

年1月23日,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好百年大药房实施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一次性医用防护口罩无外包装标识,同时也未标注产品注册号、产品标准、厂名厂址的口罩;且无法提供产品已实行注册管理的相关证明文件。

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尚未售出的口罩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进行立案调查。年2月10日,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一次性医用防护口罩个,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崇阳县石城镇英明药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年1月25日,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对崇阳县石城镇英明药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将商品随意摆放在收银台上及收银台旁的纸箱内,商品未标明商品价格、计价单位、规格型号、产地等基本信息,消费者购买时,营业人员随口叫价。当事人行为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高新横沟世腾精米厂生产销售批量定量包装大米缺斤少两案

年2月16日,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高新横沟世腾精米厂销售与定量包装标称重量不符的袋装大米。

经查,当事人从外地购进稻谷并加工成“万友”精制米和猫牙米,分别用外包装标注15㎏的定量包装袋封装。截至年2月16日,当事人生产的外包装标注15㎏,实际只有13㎏的“万友”精制米袋,存放仓库尚未销售;生产的外包装标注15㎏,实际只有12.5㎏的猫牙米60袋,于年2月11日和2月13日以每袋58元价格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元。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包装标注净含量的违法行为,并于3月7日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赤壁市微微印象商贸有限公司哄抬价格案

年1月28日,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赤壁市微微印象商贸有限公司疫情期间涉嫌高价销售口罩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从1月20日起分批次采购口罩防护产品。在进货成本价格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在连续4天的经营期间内,多次连续大幅提高防疫用品口罩的销售价格,涨幅分批次达到%、%、%,当事人行为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嘉鱼县阳光大药房哄抬价格案

年1月23日,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嘉鱼县阳光大药房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涉嫌高价销售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经查,嘉鱼县阳光大药房于年1月23日从湖北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口罩,并于当天在嘉鱼县三处连锁药店开始销售,其销售价格在进价基础上购销差价率分别为%和%。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湖北康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城西店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1月23日,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某消费者举报对湖北康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城西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口罩过程中未标明商品型号、价格等信息,仅通过口头向消费者报价。经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消费者所举报的口罩产品已销售完毕,现场无实物。当事人行为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以简易程序当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咸宁楚天大药房有限公司哄抬价格案

年1月28日,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举报,反映咸宁楚天大药房有限公司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高价销售口罩。经查,当事人年1月20日从高新温泉某商行采购三种规格型号的口罩,零售价较进价大幅上涨。当事人行为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元,罚款.5元的行政处罚。

咸安区永和大药房销售无标签标识的口罩案

年1月27日,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咸宁市咸安区永和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一次性口罩无标签标识,无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无标签标识的口罩的行为。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按照简易程序当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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